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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正式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发布时间:2016-11-10 11:18:32 作者: 来源:

   10月14日,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发布,决定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部分指标。主要调整如下:
    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这也意味着此前征求意见函中关于取消一系列持证指标考核的内容正式落地,为了资质而进行证书挂靠彻底成为历史!资质管理惊天变,证书挂靠将永别!
    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具体内容见下:
    将“1.1.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2万-3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修改为“1.1.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将“1.2.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0.6万-1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修改为“1.2.3企业工程业绩(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将“1.4.2二级资质(3)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修改为“1.4.2二级资质(3)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将“1.4.3三级资质(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修改为“1.4.3三级资质(3)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不难看出,这次调整在明显提高了一、二级资质建筑面积指标的同时,也相应地扩大了二级资质可承接的业务范围。三级资质在没有提高指标要求的前提下放宽了可承接的建筑工程面积,可谓受益最多。
    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使真实有效的企业业绩及时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通知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建造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取消企业资质对于注册建造师等持证人员数量的考核要求,不仅可以淘汰挂靠卖资质来生存的“落后产能”,也为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取得资质、迅速进入市场提供了更好的政策环境。但并不意味着这些证书、职称将不再有价值。实际上,注册建造师依然是项目经理的必备资格,也是施工质量与安全的重要保障。随着四库一平台体系的完善,企业业绩与信誉的重要性将进一步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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