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公告栏
集团新闻
行业动态
媒体报道
视频中心
 
     
 
  目前您在网站的位置:首页-> 新闻中心->> 详细内容
 
浙江:建设单位和总承包负责拖欠工资清偿
发布时间:2017-4-13 10:29:32 作者: 来源:
    浙江省政府近日印发《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该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明确建筑行业拖欠工人工资的清偿责任。
    办法指出,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工资。
    根据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分包企业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工资,垫付额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
    此外,建设单位将工程违法发包,致使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清偿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或者个人追偿。
 
 
 
集团介绍 | 招聘信息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1 浙江湖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湖州网站设计浙北数据